
关于美国E-1条约贸易商人签证
E 签证是给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或贸易条约的国家之公民来美投资或进行贸易活动的非移民签证。此种签讫有一些其它签证没有的独特的优惠。例如,虽然E签证的首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只要申请人证明他将来一定回国,他就可以无限期的申请延期,而不像 L签证有七年期限。
此外, E签证可以用来进行美国与和美国有贸易或投资条约的国家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适用于各种投资与贸易方式,从大型的跨国公司到个人都可以用E签证,不论是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或公司普通员工都可以提出申请。
条约经商或条约投资签证的申请者,都必须符合此类签证有关他们的国籍,公司所属的国籍,大小性质和贸易的方向,以及他们在公司的职位等的严格要求。此类申请者,大多数都委托律师协助辨理。
个人从事实质与美贸易活动,可以申请E-1签证资格;通常在美有大量投资且居住在美国管理该投资者,可以申请 E-2 签证资格。
关于美国E-2条约投资人签证
要合乎 E-2 条约投资人的身份,申请人一定要显示他将进入美国,仅从事开发和指导某企业的运作,而在此过程中,相当实质的投资数额已经投下,或正积极的进行投资行动中。
投资或正投资的含义
要证明申请人已经投资或正在投资的过程中,他一定要证明他已控制了将被投资的基金。仅仅表示有投资的意图,或作了投资展望的安排,并无法足够证明实质的投资行动,而这却是申请此一签证所必须的。因此,仅仅拥有银行内一笔投资基金的帐户是不够格的,反倒是用来投资所欠下的债务,如房产的分期付款或商务贷款,还可被视作企业资?的投资,因签证发给时并不考虑投资风险的因素。
然而,一笔合理数位的现金存放在银行帐户内,或类似的基金内,作为日常商务运作的经费,也可能被视作投资基金。同样的,申请人个人资产抵押所作的贷款,如房产的第二贷款,或由申请人签字担保的一笔不安全贷款,由于都由申请人个人承担风险,也可以计为投资金。
申请人一定要处于将要开展实际业务操作的阶段,不能仅停留在签约或寻找合适地点或办公场所的筹备阶段。
尤有甚者,申请人一定要证明这投资是'实质的',这企业是实际在运作的商务企业,以及这企业的目标是远超过仅图个人温饱的境界。
投资人的身份及投资
要决定条约投资人投资的实质程度,一项比例测验 (Proportionality Test) 是不能避免的。这项 '比例测验' 是用来衡量投资在一项特殊企业的数位,与其整
个企业价值所占的比例;或者是与某一企业在创业时通常所需的投资数位的比例。
在这评估创建此项特殊企业一般所需的投资数位时,负责咨商的官员一定要根据他个人对美国商业实况的了解,来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是否合乎真正投资所需。如果咨商官员存疑的话,他可以寻求额外的证据来帮助他决定何者是合理的投资数额。这些额外的证据可以包括来自商会的一封信,或者是来自贸易协会的统计数位。
' 比例测验'的意义在其是弹性的,而且也因这项办法而不致排除小型企业的机会。事实上,许多 E-2 签证是牵涉到小型投资的。在中小型企业的个案之中,'实
质投资'的一般意思是指投资的数额超过企业价值的一半,或者是一笔被认为创建企业所需的合理数额。然而,在有些个案中,其投资的数额也许大到足够签发 E-2 签证的程度,但其数额在整个企业价值之中并未占大比例,仍不会影响签证的签发。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一大规模的外国公司,有足够能力周转百万的资金,以投资在设在美国的企业,并寻求签证将其经理干部人选和适当的雇员派给该美国企业工作。
'投资' 这一名词对条约投资人目的而言,是指其投资金置于含有商业风险的境地,进而希望有所回收。如果基金没有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因素,就不能视?条约投资人所须具备的投资意义。
申请人必须显示其企业的高远目标
为了要表现投资人正要投资的企业的高远目标,申请人一定要证明这项投资,会带来远胜于仅图一家温饱的利益,要说明这一企业不只是仅图温饱而已,申请人一定要证明其投资将会在当地制造就业机会。即使这项投资对申请人并非仰赖这项投资企业来谋生,仍能符合申请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这项投资不是仅供生活而已,即不会被归类?不具远大投资目标的企业。
E 类签证的必要条件
在美国和某外国之间必须要签订有条约,方能签发此种签证。
E类签证的申请人一定要是此一条约签订国的公民,如果此一申请人是某一公司的雇员,则此一公司的股票至少要有50%为该条约的签订国的人民所拥有,且此人不得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E类签证有两种,一种是E-1,签发给与美国签订有商务条约国家的人民,而他正从事大宗的商务。E-2签证则签发给此一条约签订国的人民,他是已经或正在美国进行相当资金投资行为。
1. E-1 签证要求申请人必须来美进行“贸易”活动。1990年以后,“贸易”的范围有所扩大。现在,“贸易”的定义包括交换或买卖物品或服务,从事市场业务相符
合的贸易活动。
2. 移民法没有规定贸易额的下限,贸易是否重大的可以从贸易量,交易次数,和贸易的联续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3. 申请人的重大的贸易活动,绝大部分必须是在美国和申请人所在之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这一点移民法是很明了得。申请人所作的国际贸易,50%以上必须是在美国和贸易条约国之间进行的。
4. 申请人来美的工作必须是有效的。申请人可以以E-1身分,来美进行两个类型的工作。
第一,申请人可以来美作主管级的工作。
第二,申请人是普通员工,但是因为有特殊技能需要来美帮助公司顺利运转。 申请人如果详细的考虑以上的问题,在提出E-1签证申请时,批准的机会是很高的。
E 类签证的利益
E类签证的方便相当实际,无论是条约贸易商或条约投资人的情况,几乎都享有与美国永久居民同等的权益。签证的效期通常为五年,期满可至美国领事馆或在美国国务院再申请五年延期。在每次进入美国的到期之后,E类签证持有人均获特许可绩依E类签证的身份停留一年,必要时可延长到两年,通常都不会有限制,尤有进者,如果E类签证持有人每年至少到美国境外旅行一次,则持证人每次重新进入美国,即自动起算新的一年停留许可,持证人即可能无须再次为延期提出申请。这样即实际使得持证人可无限制的停留在美国,使持证人具备要持续保有E类签证身份所需要有的条件。
重要的一点是,虽然主要的持证人,也就是申请签发E类签证的当事人,不须去申请他的签证延期,但因其关系所衍生出来的持证人,如配偶和子女则可能须要申请延期他们的签证。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虽然持证人本人经常为商务离开美国方能,但他的家人不一定随行,则他的家人并不自动获得在再入境时即享有效期重新起算的便利。因此,在签证效期将届时,按时为不在外旅行的家人提出签证延期申请的工作是重要的。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子女,不应疏忽此点以致失去 E类签证的身份。
其他的便利
一、申请人不须去表明他只是要临时性的停留在美国,只须表明在签证效期届满时将返回原居地。
二、持证人不须保持一个外国居所。只需表明当E签证结束时有回国的意愿即可。
三、申请人21岁以下的子女,以及申请人的配偶,均无国籍的限制,因此,即使这些人的国籍与条约贸易商和条约投资人的国籍不同,他们也一样可能获得E类的签证身份。
四、E类签证的一项主要便利即是:在获准的起初一年期间,通常没有限制即获得延期。
E类签证申请人目的在申请进入美国的许可,因此,假设在没有特殊的问题导致无法获得签证的情形之下,E类签证持证人通常是确定可立即进入并持续停留在美国的。
条约贸易商身份的E-1签证
为了要合乎归类为非移民条约贸易商',公司或个人的申请者必须提出证明,证明申请的当事人要在美国和其母国之间从事实质的贸易行为。
贸易的定义是:
指交换、购买或贩卖货物和服务,而其货物的意义是指具有真正价值的有形商品或消费品。而服务则指的是经济性的活动,其所生产的不同于有形商货。
1990年的移民法已经扩大解释'服务业'的意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领域:银行、保险、交通、通讯和资讯处理、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管理咨商、旅游观
光和技术转移。所谓的'实质贸易'究竟是何所指,须要依靠特殊情状作考量。这没有简明的规则,因此,'实质'大部分是指一事实的决定,依每个个案的情况来作决定。然而清楚的一点是,至少此一公司雇主50%的商务活动一定要是在美国和其母国之间发生的。
重要的事情是要注意商务活动的全盘情况,检视商务活动中的转动情况,譬如市场、转动次数、美国贩卖的百分比、全球贸易、贸易的陆绩、贸易的货币价值。
对以条约贸易商身份申请E类签证所规定的必须条件'实质贸易',并不会排除小型公司申请E类签证的机会。事实上,商务转动的次数证明,虽然在每件价值上也许是小的,但也许已足够构成国际贸易中所要求的'贸易持续'的必须条件。多次的小型商务交易次数,要比仅一次大的商务交易,被认为更符合构成'实质贸易'的条件。
其所显示的意义,就在持续不断的商务活动,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地位是重要的。事实上,一年中只有一两件大数位的贸易活动,也许不合申请E类签证的资格,反而是一年中,有持续不断的小额商务交易活动要合乎申请资格。
还有一点要切记于心的重要事项是,公司的 '结构' 要能合乎E-1条约贸易商签证签发的规定。举例言之,一家大型的中国 (台湾) 进出口商品公司,其产品的30%销往美国,可能仍不够格,虽然该公司在美国设有一无隶属关系的分公司,申请E-1签证。然而,如果一美国附属公司,其至少50%的所有权属某一中国 ( 台湾)人民,且此公司至少从中国 (台湾)输入51%的商货,该公司的雇员就具有资格申请E-1签证。
申请E-1条约贸易和E-2条约投资人的公司所须具备的条件说明
公司要合乎申请E-1/E-2条件贸易商或投资人的资格,申请人一定要能证明该公司的所有权有50%为某人所有,该人且须是与美国签订条约国家的人民。
母子公司关系--直接聘雇申请人的公司的隶属国籍,是决定该申请人是否符合E类签证的关键因素。该一相关公司的所在位置是没有关系的。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公司是经纪人所拥有(50%为法国人所拥有),该公司的相关所属公司是位在大鱼岛(The Grand Cayman Islands),对决定申请人获得E类签证的国籍是否符合的因素并无关系。然而,该公司所有权将被追溯到其原先的持有公司,而其至少持有50%所有权的基本拥有者的国籍,须是与美国签订有条约的国家。如果是一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持有该公司股权即使数达50%,也不能被视为是与美国签订条约的国家人民。换言之,他也就不符合申请E签证的规定。
在许多国家,美国领事馆人员对每一个公司保持一单独的档案,他们很关心各该公司派遣赴美工作的人数。当某一公司派往美国工作的人数已达到相当水平,领事馆也许会要求该公司新派往的人员,必须是前往取代原任期已相当时候的E-1或E-2持有人,而不愿再增加签发签证的数目。美国公司聘雇足够的美国雇员也是重要的。
如果一个公司的名称和拥有者的百分比很难决定该公司国籍的话,则该公司的国籍将由该公司的股票主要挂牌和交易埸所的所在国家来决定。
在提出了E-1 的申请时,在律师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将会特别介绍申请人来美国主持业务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的财务报表及其公司企业与美国公司双边贸易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E签证的旅行规定
每次签证持有人离开美国时,他须将他的I-94表(出入境纪录表)交回移民局官员,在再度入境时,签证持有人向移民局官员出示他的签证,获一张新的I-94表,
上头注明他又可以E签证停留在美国一年,以前他所停留的时间均不再计算。
这就是E签证的重要优点之一,自海外回美国时,签证持有人无须另外再花功夫,即可在再入境时自动获得停留一年的效期。
但签证持有人如果去加拿大和墨西哥旅行,时间不超过30天,通常即无法获得新的一年停留效期。因为在这种情形之下,持证人通常不须缴出I-94表,因此在再入境时,即无法获得一新的I-94表。
如何向美国领事馆提出E签证的申请
必须准备下列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非移民签证的OF-156表
二、照片
三、护照
四、由美国和外国公司发给的信函
五、证明申请所须具备的贸易和投资情形的文件
然而,美国各地不同的领事馆,有他们自己订定的所需文件或表格,如在日本的美国领事馆,要求申请人填写一份由领事馆制发的 '公司背景' 表格,以及列出
公司负责行政、经理、和专技的人事名单。在台北的美国在台协会(AIT)也一样要求他们所需要的特殊表格。
所需的证明文件
以下专案的文件可作为公司呈缴申请 E-1 或 E-2 的签证之用。
一、公司营业性质的详细报告、投资计划书和其他业务计划、雇用的外国员工和美国公民员工、与美国的关系等。
二、在外国银行中外汇交换的银行证明,以及汇款的证明。
三、建立美国公司或分公司的证明。
_执照/公司文件
_商业执照
四、美国公司或办公室和外国公司之间实际经贸往来的证明,可用来往发票、信用状、提货单和显示商务往来联系的函件。
五、在美国投资的证明,可以提供相关的购买投资财产的证明、库存清单、租赁或购买财产的合约、投资规划蓝图、财产价评估报告、厂房或办公室建筑物位置的照片、有关此新企业的新闻报导、商业广告等。
六、公司在美国的营业额的证明。提缴公司的资产损益表、所订货物的船运期或提货期作证,也或可由提出公司的报税证明作证。
七、外国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美国和外国公司的组织架构图。
E 类签证人士的国家资格
条约贸易商
(E-1签证身份)的国家:
■阿根廷
■奥地利
■比利时
■玻利维亚
■汶莱
■加拿大
■中国 ( 台湾 )
■哥伦比亚
■哥斯大黎加
■丹麦
■爱沙尼亚(Estonia)
■衣索匹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宏都拉斯
■伊朗
■爱尔兰
■以色列
■义大利
■日本
■韩国
■拉脱维亚
■赖比瑞亚
■卢森堡
■荷兰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巴拉圭
■菲律宾
■西班牙
■苏利兰(Suriname)
■瑞士
■泰国
■多哥(Togo)
■土耳其
■英国
■南斯拉夫
双边投资条约
条约投资人(E-2)国家:
■阿根廷
■奥地利
■孟加拉共和国
■比利时
■喀麦隆
■加拿大
■中国 ( 台湾 )
■哥伦比亚
■哥斯大黎加
■丹麦
■衣索匹亚
■法国
■德国
■格瑞那达
■宏都拉斯
■伊朗
■义大利
■日本
■韩国
■利比亚
■卢森堡
■荷兰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巴拉圭
■菲律宾
■西班牙
■苏利兰(Suriname)
■瑞士
■泰国
■多哥(Togo)
■英国
■南斯拉夫
■萨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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